《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解讀(一)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案例一:違規經商辦企業、兼職取酬被黨內嚴重警告
原廣電部某機關干部在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情況下,先后擔任多家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董事、經理等職務,并入股某境外公司,參與了電視節目落地、建立收費頻道及節目銷售等經營活動,在其任某公司獨立董事期間領取報酬12.28萬元,違反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二條規定中的第四款不準“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及第五款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經上級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案例二: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某地方電視臺副臺長兼新聞中心主任利用職務之便,為其弟經營的廣告公司提供便利條件,謀取經濟利益;擅自決定,巧立名目濫發獎金;擅自決定為某公司制作及播出文藝晚會所得贊助電腦不入單位財務帳,構成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錯誤、單位揮霍浪費公款錯誤、違反金融法規錯誤,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中不允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的規定。該地方黨委、紀委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濫發的獎金共計人民幣8萬元全部退回上繳財政,5臺電腦收回入臺財務帳。
案例三:將營利業務交由親友經營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某臺欄目組主編在近兩年時間中,指派該組人員將欄目中個人任編導的多個動畫業務,交由其妻任法定代表人并占有50%股份的公司制作,制作費20多萬元,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中不允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的規定。
【解讀】之所以禁止黨員干部、公務員從事營利活動,這是基于公職人員的職責及權力的本質作出的規定。一是避免影響本職工作的開展;二是避免可能發生公私利益沖突,甚至出現利用職務便利和權力資源謀取私利的情形。現在一些黨員干部、公務員與社會上一些高收入群體攀比,熱衷于發財,這是非常危險的。黨員干部、公務員要嚴防商品交換原則侵入黨的政治生活和國家機關的政務活動,廉潔從政、廉潔從業,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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