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待 遇 調 整 通 知
江蘇省人社廳、省財政廳
近期聯合印發
《關于2025年調整工傷保險
有關待遇的通知》
從2025年1月起開始
統一調整
全省參保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生活護理費
供養親屬撫恤金等
三項定期待遇
全文如下:
一、出臺背景
工傷保險按月發放的定期待遇包括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統籌地區社保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2017年人社部下發《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省人社廳、省財政廳下發《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實施意見》(蘇人社發〔2018〕204號),確定了我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機制,綜合考慮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情況等因素,每年調整一次。2020年實行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后,每年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統一制定全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方案。
二、主要內容
(一)調整范圍
2024年12月31日前,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中已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以及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及執行時間
1.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一級傷殘增加118元、二級傷殘增加109元、三級傷殘增加106元、四級傷殘增加104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在原護理費基礎上,每人每月增長1.34%,且調增后分別不低于4175元/月、3340元/月、2505元/月。
4.執行時間:從2025年1月起開始。
(三)其他事項
傷殘等級為五級至六級并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工傷職工調整前月傷殘津貼的2%,且不高于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額,調整傷殘津貼。
來源:江蘇新聞、江蘇人社
編輯:錢宇璇
責編:陳丹丹
審核:戈俊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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